刑事 / 性侵害防治
兒少性侵追訴時效不計入:憲法法庭判決保障被害人告訴權
發表日期:2026-09-16 | 撰文: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新聞觀察
憲法法庭近期就兒少性侵害案件作成重要判決:被害人於年滿20歲以前的期間,原則上不計入追訴時效。此判決回應了過往許多被害人在未成年、害怕或不理解情形下,遲未能提出告訴,卻因時效經過而無法追訴的困境。
一、判決的核心意旨
憲法法庭認為,兒少被害人因年齡、心理與依附關係,往往難以在受害當下即時尋求救濟;若將未成年期間全數算入追訴時效,形同剝奪其憲法保障的請求權與訴訟權。因此,於被害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前,應停止時效進行。
二、對舊案與新案的影響
- 新發生案件:直接適用「未成年期間不計入」原則,實質追訴期間大幅延長。
- 已因時效經過而不起訴的舊案:需視個案是否得依判決意旨重新評價,實務上仍受個案事實與程序狀態影響。
- 民事求償部分: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,亦應一併考量被害人成年時點。
⚖️ 三民區法律事務所觀點:這項判決是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重大進展。若您或家人涉及相關情形,無論作為被害人或被告,都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刑事律師,釐清時效與證據議題。
※ 本篇為法律新聞評析,內容整理自公開報導與政府公報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