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網路上罵人一句「白痴」,到底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?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,為這個長年爭議畫出更清楚的界線。本文由高雄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,解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範圍與實務影響。

一、判決重點:公然侮辱罪部分合憲、部分限縮

憲法法庭認定,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處罰規定,在「表意人以言詞、文字等方式,對他人為純粹之無端謾罵、粗鄙言詞,或具有貶抑、輕蔑、嘲笑意味之言詞」的範圍內,尚不違憲。也就是說,真正的無端謾罵仍可依法處罰,但關鍵在於「無端」二字。

二、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公然侮辱

判決同時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:若言論是針對「可受公評之事」所為的適當評論,或與公共利益有關,就不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。例如對公眾人物、公共政策、社會事件的評論,即使語氣尖銳,只要不是純粹的人身攻擊,就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。

  • 純粹謾罵:如無故辱罵他人「白痴」「智障」,無涉公共利益,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。
  • 合理評論:針對具體事件、有論理基礎的批評,即使用詞強烈,不構成公然侮辱。

三、公然侮辱 vs 誹謗的差別

妨害名譽有兩個常見罪名,民眾常混淆:

  • 公然侮辱(刑法309):用抽象、謾罵性的言詞貶損他人,不涉及具體事實。
  • 誹謗(刑法310):指摘、傳述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,但能證明真實、或合理查證者不罰。

四、被罵或被告,該怎麼辦?

  1. 被害人:截圖保全證據,評估言論是「無端謾罵」還是「可受公評的評論」,再決定是否提告。
  2. 被告:主張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、或與公共利益有關,爭取不起訴或無罪。
  3. 時效:公然侮辱、誹謗均屬告訴乃論,須在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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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篇為法律新聞評析,內容整理自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與公開報導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