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,父母某一方自幼離家出走、外遇不顧家庭、沉迷賭博甚至家暴虐待,由祖父母或單親母親辛苦拉拔長大。幾十年後,突然收到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安養中心的公文,要求負擔老邁父母的安養安置費或醫療欠費,讓子女感到無比痛苦與不公平。到底從小沒照顧長大要扶養嗎?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聲請?請看專業家事律師教戰!

一、民法第1118條之1:法院得「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」!

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(父母)對負扶養義務者(子女)有下列情事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**「減輕其扶養義務」**;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**「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」**:

  1. 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(如家暴、言語羞辱)。
  2. 對負扶養義務者「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」(自幼離家、未給付扶養費、拋家棄子失聯多年)。
⚠️ 重大提醒:免除扶養義務「必須向法院主動聲請裁判」!
民法上的免除扶養義務不會「自動生效」!若收到社會局催繳安養費公文,子女必須「主動具狀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裁判」,在拿到法院裁定前,公家機關依法仍得依老人福利法追討代墊款!

二、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關鍵證據清單

  • ✓ 全戶戶籍謄本(含詳細記事):證明父母在子女幼年時即離婚分居或未同住。
  • ✓ 證人證詞:撫養子女長大之母親、祖父母、鄰居或親戚到庭作證「父親自幼未給過半毛錢生活費」。
  • ✓ 過往家暴保護令、報案紀錄或驗傷單。
  • ✓ 健保投保紀錄與學費繳納收據:證明子女成長過程皆由他人投保與負擔學雜費。

三、聲請法院裁定標準流程

向被扶養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(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)遞交「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」 ➔ 法院安排家事調解 ➔ 調解不成立進入法官審理調查 ➔ 傳喚證人到庭說明 ➔ 法院核發准予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之民事裁定書!

四、高雄家事法庭與免除扶養義務專業律師

擺脫不合理的扶養枷鎖需要紮實的證據呈現,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供高雄家事律師推薦服務,專辦免除扶養義務聲請與老人福利法代墊款抗辯,歡迎 線上預約,為您爭取法律公平正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