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小教室 / 訴訟程序
收到法院或地檢署傳票怎麼辦?刑事傳票、民事開庭通知與不到庭後果
發表日期:2026-09-24 | 撰文:三民區高雄律師團隊
打開信箱看到一張來自高雄地方法院、橋頭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檢署的傳票,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慌張:「我被告了嗎?」「一定要去嗎?」「不去會怎樣?」其實傳票上的每一欄都有意義,看懂了就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。本文由高雄在地律師,帶你冷靜拆解傳票。
一、先看「發文機關」:地檢署還是法院?
| 發文機關 | 代表階段 | 常見情形 |
|---|---|---|
| 地方檢察署(如高雄地檢署、橋頭地檢署) | 刑事偵查階段 | 檢察官調查是否起訴,可能傳你當被告、證人或告訴人 |
| 地方法院刑事庭 | 刑事審判階段 | 案件已被起訴,進入法院審理 |
| 地方法院民事庭/家事庭 | 民事、家事訴訟 | 被求償、離婚、遺產、租屋等民事糾紛 |
二、再看「身分」:你是被告、證人還是告訴人?
傳票上會載明你的身分,這決定了你的權利與風險:
- 被告:你是被調查或被起訴的對象。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,你有保持緘默、選任辯護人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。這是風險最高的身分,強烈建議先諮詢律師再出庭。
- 證人:你被認為知道案情,有到場作證並具結的義務。具結後故意說謊可能構成偽證罪。
- 告訴人/被害人:你是提告的一方,出庭說明受害經過、補充證據。
- 關係人:與案情有關、需要說明的人,身分有時會在偵查中轉為被告,不可掉以輕心。
三、不到庭會怎樣?後果比你想的嚴重
- 刑事被告:經合法傳喚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得拘提;行蹤不明者甚至可能被通緝。
- 證人: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拘提。
- 民事被告: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法院可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(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),也就是只聽對方說法就判決,你等於放棄抗辯。
四、真的沒辦法到庭怎麼辦?
若因生病住院、出國、工作重大衝突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,應儘早具狀向承辦股別陳報並聲請改期,並附上診斷證明、機票等證明文件。切勿「不理它」,未經准許的缺席仍可能被認定無正當理由。委任律師後,律師也可代為處理期日安排與陳報。
五、小心假傳票詐騙
詐騙集團常偽造「地檢署傳票」「法院公文」或假冒檢察官來電,要求監管帳戶、交付存款。請記住:法院與地檢署絕不會要求你匯款、交付提款卡或監管帳戶。收到可疑傳票,可依上面的案號、股別,自行查詢該機關總機核對,或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。
六、收到傳票後的 5 步驟檢查表
- 確認發文機關(地檢署/法院)與案號、股別。
- 確認你的身分(被告/證人/告訴人)與案由(例如詐欺、過失傷害、清償借款)。
- 記下應到時間與地點,查好法院交通(可參考高雄法院總整理)。
- 整理手邊相關資料:對話紀錄、契約、收據、照片、診斷證明。
- 身分為「被告」或案情複雜時,出庭前先諮詢律師,避免第一次陳述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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