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權力行使與刑事辯護
對警察大小聲會被抓嗎?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與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新法解析
發表日期:2026-09-04 | 撰文:三民高雄律師團隊
在路上遇到警察路檢臨檢、違規取締或處理鄰里糾紛時,許多民眾因情緒激動對員警大聲質疑、甚至爆粗口或發生拉扯,常被員警當場壓制並以「現行犯逮捕」送辦。到底對警察罵髒話算妨害公務嗎?盤查可以拒絕嗎?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後有哪些重大變革?請看三民專業刑事律師深度解析!
一、妨害公務罪 vs 侮辱公務員罪的法定界線
- 刑法第135條:妨害公務罪(重罪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)
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以「強暴、脅迫」(例如:推擠拉扯員警、搶奪密錄器、揮拳毆打、用車輛衝撞等)。若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生妨害,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處 5 年徒刑! - 刑法第140條:侮辱公務員罪(憲法法庭最新限縮見解)
依據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:單純對公務員言語不敬或口頭謾罵(如三字經、發洩情緒),不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!言論必須達到「足以直接妨礙、癱瘓公務員現場職務執行」之程度才會成罪。但注意:若針對員警個人名譽辱罵,仍可能被提告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罪」!
二、警察路邊臨檢盤查,民眾有權拒絕嗎?
依據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規定,警察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(如: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、即將發生危害、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/管制站等)時,才能要求查驗身分:
- 行使「異議權」(警職法第29條):若認為員警無正當理由任意盤查,可當場向員警表示異議,並要求員警「開立異議紀錄單」,作為後續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之依據。
- 切勿有肢體拉扯或動手推警:若動手拉扯員警,將直接從單純盤查升級為「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」,得不償失!
💡 不幸因妨害公務被逮捕怎麼辦?
1. 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緘默權:在律師到達前,有權拒絕回答任何誘導性問題。
2. 要求立即聯絡律師到場陪訊:律師會到場審閱警方蒐證密錄器畫面,確認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是否合法,並為當事人爭取檢方當庭無保請回或爭取緩起訴不起訴處分。
1. 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緘默權:在律師到達前,有權拒絕回答任何誘導性問題。
2. 要求立即聯絡律師到場陪訊:律師會到場審閱警方蒐證密錄器畫面,確認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是否合法,並為當事人爭取檢方當庭無保請回或爭取緩起訴不起訴處分。
三、高雄刑事辯護與警局陪訊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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