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告訴與人身安全維護
被恐嚇「斷手斷腳」或威脅散布私密照怎麼辦?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、報警蒐證與假處分自保
發表日期:2026-09-04 | 撰文:三民高雄律師團隊
在債務糾紛、行車口角或感情分手後,常有人會傳訊威脅「我知道你家住哪、小心我找人斷你手腳」、「不給錢我就把你的私密裸照傳給全公司」,讓被害人每天提心吊膽。到底被恐嚇威脅如何報警蒐證?刑法恐嚇罪與散布私密照刑責有多重?請看專業刑事律師自保教戰!
一、刑法三大恐嚇罪條文與刑責
- 刑法第305條:恐嚇危害安全罪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9,000 元以下罰金(非告訴乃論,公訴罪!)。 - 刑法第346條:恐嚇取財罪(重罪!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。 - 刑法第319條之3: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(重刑新法!)
未經他人同意散布、播送或販賣性影像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藉此勒索財物,更構成加重恐嚇取財罪!
🛡️ 遭受恐嚇報警自保四要件:
1. 完整保留原始訊息與通話錄音(包含傳送時間、帳號與前後對話,切勿刪除對話紀錄)。
2. 截圖備份並列印成紙本。
3. 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並拿取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。
4. 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命令對方禁止接近住家與公司。
1. 完整保留原始訊息與通話錄音(包含傳送時間、帳號與前後對話,切勿刪除對話紀錄)。
2. 截圖備份並列印成紙本。
3. 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並拿取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。
4. 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命令對方禁止接近住家與公司。
二、只要心生畏懼,恐嚇罪即刻成立!
最高法院判例見解:恐嚇罪屬於「危險犯」,只要加害人的通知內容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,且被害人主觀上確實感到害怕不安,就算加害人事後辯稱「我只是開玩笑、說氣話」,在法律上依然 100% 成立恐嚇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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