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搜尋「高雄離婚律師」的人,多半正經歷婚姻走到盡頭、卻卡在離不離得成、孩子歸誰、錢怎麼分這三大難題。本文由高雄在地家事律師,依民法規定逐一拆解。

一、離婚有哪幾種?

  1. 兩願離婚(協議):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,並由兩位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
  2. 調解離婚:經法院調解成立,作成調解筆錄,效力與判決相同。
  3. 裁判離婚:向法院起訴,由法官依民法第1052條判准離婚。

二、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(民法第1052條)

  • 配偶重婚、與人通姦(現行民法已刪除通姦事由,改列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概括條款)。
  •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惡意遺棄、生死不明逾三年、犯不名譽之罪等。
  • 概括條款:有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者,責任較輕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
三、子女監護權怎麼判?

法院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原則(民法第1055條),綜合考量:親職能力、親子互動、子女意願(視年齡)、支持系統與照顧的持續性。實務上常由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作為重要參考。

四、扶養費怎麼算?

未任親權的一方須負擔子女扶養費,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,再依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比例計算。高雄地區實務上常見以「每人每月約1.5萬~2萬元」作為估算基礎(視個案調整)。

⚖️ 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醒:離婚協議書一旦簽字就難反悔,監護權、扶養費、夫妻財產分配都要一次寫清楚。建議參考我們的離婚財產分配專文,並委任家事律師在協議階段把關,避免協議離婚後悔莫及。
※ 本篇為法律知識分享,內容依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撰寫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