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 / 離婚監護
高雄離婚律師:離婚條件、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一次看懂
發表日期:2026-09-22 | 撰文:三民區高雄律師團隊
在搜尋「高雄離婚律師」的人,多半正經歷婚姻走到盡頭、卻卡在離不離得成、孩子歸誰、錢怎麼分這三大難題。本文由高雄在地家事律師,依民法規定逐一拆解。
一、離婚有哪幾種?
- 兩願離婚(協議):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,並由兩位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
- 調解離婚:經法院調解成立,作成調解筆錄,效力與判決相同。
- 裁判離婚:向法院起訴,由法官依民法第1052條判准離婚。
二、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(民法第1052條)
- 配偶重婚、與人通姦(現行民法已刪除通姦事由,改列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概括條款)。
-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惡意遺棄、生死不明逾三年、犯不名譽之罪等。
- 概括條款:有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者,責任較輕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三、子女監護權怎麼判?
法院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原則(民法第1055條),綜合考量:親職能力、親子互動、子女意願(視年齡)、支持系統與照顧的持續性。實務上常由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作為重要參考。
四、扶養費怎麼算?
未任親權的一方須負擔子女扶養費,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,再依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比例計算。高雄地區實務上常見以「每人每月約1.5萬~2萬元」作為估算基礎(視個案調整)。
※ 本篇為法律知識分享,內容依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撰寫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