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 / 竊盜侵占
高雄竊盜罪與侵占罪:刑責、構成要件與和解撤回策略解析
發表日期:2026-09-22 | 撰文:三民區高雄律師團隊
「竊盜」與「侵占」看似相近,法律上卻是兩種不同的犯罪,構成要件與刑責也不同。本文由高雄刑事律師解析兩者的差異與救濟方式。
一、竊盜罪(刑法第320條)
構成要件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。重點在「破壞他人持有、建立自己持有」,例如順手牽羊、偷竊財物。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二、加重竊盜(刑法第321條)
侵入住宅、毀越門窗、攜帶兇器、結夥三人以上、在車站港埠等場所犯之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,得併科罰金,且屬非告訴乃論。
三、侵占罪(刑法第335、336條)
構成要件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「自己持有」之他人之物。關鍵在於行為人原本就合法持有(如借用人、保管人、員工),卻起意佔為己有。業務侵占(第336條)因利用職務,刑責更重(6月以上5年以下)。
四、告訴乃論與和解撤回
- 普通竊盜、普通侵占屬告訴乃論,被害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。
- 加重竊盜、業務侵占為非告訴乃論,和解只能爭取減刑、緩刑,不能撤告。
- 親屬間竊盜(如家人、配偶)另有「相對告訴乃論」的特別規定。
⚖️ 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醒:竊盜、侵占案件若能及早與被害人和解、返還財物,對偵查結果與量刑影響很大。無論是被害人還是被告,都建議第一時間諮詢刑事律師,釐清告訴乃論與和解策略。
※ 本篇為法律知識分享,內容依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撰寫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