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臨景氣波動或公司組織改組,許多上班族突然被雇主約談,要求當天打包走人,甚至強迫簽署「自願離職同意書」以規避發放資遣費。到底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標準為何?公司未預告解雇如何爭取資遣費?今天由三民高雄專業勞資糾紛律師為您完整解析勞基法自保之道!

一、雇主合法資遣的法定事由(勞基法第11條)

依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,雇主除非符合以下五款法定情形之一,否則不得任意解雇員工:

  • 1. 歇業或轉讓時。
  • 2.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  • 3.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  • 4.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  • 5.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(雇主須負舉證責任,且須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)。

二、資遣必給的「三大法定權益」

  1. 法定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(勞基法第16條):
    年資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,應於 10 日前預告;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,於 20 日前預告;3 年以上者,於 30 日前預告。若雇主要求員工當天立即離職,必須折算為現金給付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
  2. 有薪謀職假:在預告期間內,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  3. 資遣費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,勞退新制):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,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⚠️ 絕對不要輕易簽署「自願離職書」!
一旦簽下自願離職書,將直接喪失向勞保局申請「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(投保薪資60%,最長領6個月)」的資格,後續亦極難要求雇主補發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

三、雇主違法時,勞工可主動終止契約並索取資遣費(勞基法第14條)

若雇主有不依約給付工資、未依法投保勞健保、要求從事違法行為或對勞工施以暴行侮辱等情事,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,於知悉情事起 30 日內主動發函終止勞動契約,並依法要求雇主照樣給付全額資遣費,且不需預告期。

四、高雄勞資爭議調解與律師協助

若遭遇惡意逼退或積欠加班費,勞工可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(前鎮區或鳳山區辦公室)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供全方位高雄勞資糾紛律師推薦服務,協助出席調解、計算積欠工資與勞退差額,歡迎 線上預約,捍衛您的職場血汗權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