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官司最怕的情況是:歷經數個月甚至幾年的審判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,回頭要強制執行時,才發現債務人早已將名下的存款領光、房屋過戶給親友,名下空無一物變成「債權紙一張」。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,「假扣押」是民事訴訟中最強大的保全處分武器。到底假扣押流程要多久?假扣押擔保金計算標準為何?

一、什麼是「假扣押」?

「假」在法律術語中是「暫時」的意思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,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簡單來說,就是在正式判決出爐前,先請法院把對方的銀行帳戶、薪水或不動產「凍結查封」,讓對方無法移轉脫產。

二、聲請假扣押的兩大關鍵要件

  1. 金錢請求權存在之釋明:提供借據、本票、匯款紀錄、買賣合約書等證明確實有這筆債權。
  2. 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釋明(最難的關卡):必須證明債務人有脫產跡象(例如正在變賣唯一房產、多次退票、結束營業、頻繁提領大筆現金等),若未提出釋明,法院將直接駁回聲請!
💰 假扣押擔保金要準備多少?
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損害債務人權益,法院在裁定准許假扣押時,通常會命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的 1/3(約三分之一)作為擔保金(例如請求 300 萬元,需提存 100 萬元現金或銀行定存單至法院提存所)。待本案官司打贏確定後,即可聲請取回全部擔保金。

三、假扣押執行標準 4 大步驟

  • 1. 向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庭遞交「假扣押聲請狀」。
  • 2. 法院審查核發「假扣押裁定」(約 1 至 2 週內)。
  • 3. 持裁定前往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最新財產與所得清單。
  • 4. 繳納擔保金至提存所,並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「假扣押強制執行」(查封不動產或扣押銀行帳戶)。

四、高雄民事訴訟與假扣押律師專業協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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