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爭議與民事訴訟
借名登記買房被偷偷賣掉怎麼辦?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時效與終止委任契約求償實務
發表日期:2026-09-03 | 撰文:三民高雄律師團隊
在台灣民間,為了貸款條件、信用額度、節稅或特殊身分考量,常見由真正出資人買房,卻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親友、男女朋友或子女名下,這在司法實務上稱為「借名登記」。然而,一旦雙方感情生變或出名者私自將房屋變賣、拿去抵押貸款,往往引發數百萬甚至千萬爭端。到底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時效多久?房屋借名登記被賣掉該如何自保?
一、借名登記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?
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認為: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,若其目的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,屬於無名契約,類推適用民法關於「委任」之規定,在當事人間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。
二、如何終止借名登記並將房屋要回來?
- 發送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契約(民法第549條):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。出資人必須先以存證信函合法終止雙方之借名登記關係。
- 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(民法第541條、第179條不當得利):契約終止後,出名人名下之所有權登記即失去法律上原因,出資人可向法院提起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」民事訴訟。
⏳ 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時效:15 年!
借名登記之返還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(民法第125條),但起算點並非「登記當天」,而是「出資人向出名人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時」起算 15 年!
借名登記之返還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(民法第125條),但起算點並非「登記當天」,而是「出資人向出名人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時」起算 15 年!
三、出名人私自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怎麼辦?
若出名人擅自將不動產出售給善意第三人並完成過戶,因為第三人受土地法第43條之絕對信賴保護,出資人原則上無法向第三人討回房子,但可採取以下兩大法律途徑:
- ✓ 民事求償: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賣屋之全額價金(民法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)。
- ✓ 刑事提告:出名人擅自處分他人委任管理之財產,構成刑法第335條或第336條侵占罪或背信罪。
四、高雄不動產買賣糾紛律師專業協助
打贏借名登記官司的關鍵在於「出資證明(水電瓦斯單據、房貸繳納流水帳、房屋稅單與合約書)」。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高雄借名登記律師推薦服務,若遇不動產爭端,歡迎 線上預約,捍衛您的核心不動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