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 / 退休權益
勞基法修正:65歲可延後退休、中高齡就業保障再升級
發表日期:2026-09-24 | 撰文: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新聞觀察
高齡化社會來臨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,明定年滿 65 歲的勞工,經勞資協商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並同步修正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》與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,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就業與退休權益。本文由高雄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,解析這波修法對勞工與雇主的影響。
一、65 歲強制退休不再是鐵板一塊
依修正後的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54 條,雇主不得強制年滿 65 歲的勞工退休;更重要的是,年滿 65 歲的勞工得透過與雇主的協商,延後退休年齡,繼續在職場貢獻。這打破了過去「65 歲一到就必須退休」的僵化規定,讓健康、有經驗的高齡勞工得以續留職場。
二、同步修法:中高齡就業保障
-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:強化雇主對中高齡者的就業協助義務,禁止年齡歧視,並提供再就業的支持措施。
-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: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與工資取得權利,讓非典型就業者更有保障。
三、勞工要知道的退休權益
- 自請退休:依勞基法第 53 條,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、或工作 25 年以上,得自請退休;舊制勞工另有工作 10 年以上、年滿 60 歲的規定。
- 延後退休須協商:延後退休不是單方權利,須經勞資雙方協商達成合意。
- 資遣費與退休金:遭雇主不當強制退休或資遣,可依法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,並有相關爭議處理機制。
四、雇主要注意的合規課題
- 不得以年齡為由任意資遣或拒絕續用中高齡勞工,否則可能構成年齡歧視。
- 強制退休的適法性:須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要件與程序。
- 中高齡勞工的工作調整:依就業促進法提供必要的職務調整與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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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篇為法律新聞評析,內容整理自勞動部新聞稿與公開報導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