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 / 跟騷防治
跟蹤騷擾防制法三週年修法:四大缺口、民間版草案與被害人自救
發表日期:2026-09-24 | 撰文: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新聞觀察
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自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,至今已屆滿三週年。上路以來,婦女團體、司改會、勵馨基金會與台灣防暴聯盟陸續召開記者會,指出現行制度仍有不少個案「沒被接住」,並公布民間版修正草案,呼籲修法刻不容緩。本文由高雄在地律師團隊,帶您看懂跟騷法的現行規定、修法爭點與被害人的自救途徑。
一、現行跟騷法規範了什麼?
依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第 3 條,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或電子通訊等方法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「與性或性別有關」的下列行為,使人心生畏怖、足以影響日常生活:
- 監視、跟蹤、盯梢、尾隨、守候
- 恐嚇、威脅或以言語、圖像、電子訊息騷擾
- 通訊騷擾(如不斷傳訊、撥打)
- 其他相類行為
違反者依第 18 條構成跟蹤騷擾罪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,且依第 21 條屬告訴乃論之罪。被害人另可向警方聲請書面告誡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二、民間團體點出的四大缺口
- 「與性或性別有關」要件認定困難:現行法要求跟騷行為須與性、性別相關,但許多純粹的騷擾、糾纏行為難以認定,導致個案無法適用。
- 罰則輕微、難阻累犯:1 年以下刑責對慣犯嚇阻力不足。
- 保護令核發耗時、保護不足:程序曠日費時,被害人空窗期風險高。
- 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:缺乏有效的行為人輔導與處遇機制。
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灣防暴聯盟提出的民間版修正草案,建議以「豁免條款」取代「與性或性別有關」的要件,排除依法令執行等正當行為後,其餘跟蹤騷擾一律納管,以補足法制漏洞。
三、被害人的自救三步驟
- 保留證據:對話紀錄、來電紀錄、監視器畫面、跟蹤照片等,務必逐筆留存並標註時間。
- 報警聲請書面告誡:向警察機關報案,由警方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;若行為人仍持續,可進一步聲請保護令。
- 提出刑事告訴:跟騷罪為告訴乃論,務必在告訴期間內(知悉後 6 個月內)提出告訴。
⚖️ 三民區法律事務所提醒:跟騷案件舉證細瑣、程序繁複,且行為人常否認主觀犯意,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——被害人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把零散證據整理成有力告訴,並同步聲請保護令以爭取即時保護。可參考我們的跟騷與性騷專文,或直接線上預約諮詢。
※ 本篇為法律新聞評析,內容整理自政府機關新聞稿、婦女團體記者會與公開報導,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各異,如有具體法律問題,請洽三民區法律事務所線上預約諮詢。